

來往香港、澳門公路貨運車輛進出境管理規定
參考:海關總署??時間:2018-04-02
來往香港、澳門公路貨運車輛進出境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來往香港、澳門公路貨運企業及其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辦法的規定,進出境車輛管理
一、進出境車輛應由經海關核準人員駕駛,駕駛員應隨原車出境。如因故不能隨車出境,應事先經海關批準。
二、《簽證簿》應由駕駛員本人如實申報。
三、車輛進出時,不得夾藏任何貨物、物品。
四、駕駛員每次隨車進出境時應將攜帶的外幣或其它非固定攜帶的自用物品填報在“自用物品申報”欄內。
五、拖頭應與原車和集裝箱同時進出,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同時進出時需經海關許可。
六、駕駛員必須保持海關封志不受任何損毀。
七、每次進出境時駕駛員需在通道(海關驗放閘口)向海關交驗《簽證簿》、通關卡及有關單證接受海關查驗。
八、車主須在車輛批文有效期滿或之前,向海關辦理延期手續。如不延期的,應向海關辦理注銷手續。
九、《簽證簿》應注意保管,不得損壞,不得擅自涂改,違者按章處理。
另,進出港澳車輛隨車物品必須復帶出境
進出海關前需在海關處申請自帶物品,必須復帶出境,如隨車進出的水泵、千斤頂、收錄機、無線電話和司機固定自用的手表、計算機、金銀首飾以及其他需要登記的物品。在早報換發《簽證簿》時,均需詳細填報上述物品,若日后在攜帶中有變換時,須即時向海關申報更改。